郭大进参加市委办机关党委第一党支部党员大会,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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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在代际传递,社会阶层趋向固化。
该书德文版出版于1953年,其本身并不厚重,只有10万字左右,但它讨论的主题却震惊了西方学术界:被西方世界几个世纪遗忘殆尽的古代论题学(Topica)及其与法学之间的亲缘关系被菲韦格以简略的文字再度呈现于世人面前,一时间引起包括法学、修辞学、历史学、逻辑学等学界的兴趣,学者们为此前后讨论达20年之久。尽管如此,说实话,当时我本人对法教义学一词的概念史研究得并不深入,过后几年,我才真正意识到,我所谓的正宗法学其实就是法教义学,进而开始进入以罗马法学为传统的欧陆私法教义学之知识谱系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法学本质上是一门教义学,在德国,法学就叫作法教义学。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教义学之成熟都离不开法律实务家们的贡献,法官在判案过程中直接遭遇那些形形色色的、标准的法学教科书给不出答案的复杂疑难案件,这些案件不仅考验法官们的判案能力,也可能对整个法教义学理论、知识和方法提出挑战,这个时候,法律实务家应与法学理论家通力合作,找到破解这些疑难案件的技术方案。法律科学 贾: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的戴逸教授提出法学是幼稚的(以及史学是混乱的、经济学是贫乏的、哲学是危机的)的判断。但应当说,这种急就章式的引介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法学知识的面貌,甚至当时产生了这样一种中国特色的法学之奇特景观,即我们的制度偏向大陆法系,知识却取自英美法学,意识形态则来自苏联。形成一个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良性互动的机制(比如,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应当设立独立的专家意见书制度,由法院出面提请法学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这种意见书对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发表独立的学术意见),无论对于法学理论的成长还是对于法官及其他法律家之实务技能的提高都是有利无害的。同样读来耳目一新的作品还有:奥托?冯?基尔克著《德意志法上的幽默》(1871年),约瑟夫?柯勒的《在法学舞台前的莎士比亚》(1919年),齐特尔曼的《作为艺术的法学》(1904年),T.施泰因贝格的《法律中的笑话》(1938年),G.缪勒的《我们民族诗歌中的法与国家》(1924年),A.巴拉赫的《法律和想象》(1912年),汉斯?费尔的《绘画上的法》(1923年)、《诗里的法》(1931年)、《法律中的悲剧》(1945年),H.施托克哈默的《作为科学的美学和法学》(1932年),H.特里佩尔的《论法的风格:法美学文集》(1947年),H.马尔库斯的《法的世界与美学》(1952年)等等。
或者认为法教义学过度精细以至于有封闭性和僵化的危险,脱离了实践,欠缺应有的社会关怀。因为我们缺乏积累、尚不能直接在本土马上创建一套自己独特的法学知识体系,那么借鉴比如以罗马法学为基础的欧洲大陆的民法、刑法概念、知识、原理来解释当下中国的制度实践,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的法教义学体系,或许是比较稳妥的道路。[14]谢觉哉亦曾说过: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
从他们的讲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党、国家、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中,党和国家是中心,政治是优先,法律服从于政治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最后,这个哲学告诉我们人们如何成人,那就是要为善去恶、崇礼守法,本质上还是要合乎道德。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4]中国古代的法有广狭多义,其中广义上的法包括礼、乐、政、刑,此与《唐律疏议》中所说的政教相当,所以称之为大法。[22]根据笔者对前注中所列文献的查阅,只有少数研究触及到了哲学,而且亦只是停留在对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说明上,并未对政法传统或者说政法结构与其背后的哲学的关联做出说明,亦未进一步探讨哲学背后的世界观问题。
首先,它融合了儒、法、道三家的思想。又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现代中国法的结构是政法结构,其哲学是功利哲学,其背后的世界观是唯物论或者说是原子论的世界观。而物质性的气是第二位的,谓之形下。
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如何认识和顺应这个挑战?传统中国礼法结构文化中关于天人合一的生命哲学,或者说万物有机的生命世界观,将给我们无穷的智慧和启发。[13]参见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如何认识和顺应这个挑战?中国传统法理学中关于天人合一的生命哲学,或者说万物有机的生命世界观,将是对机械唯物论和原子世界观的非生命性的一种超越,其可以在法的哲学上形成道德对功利的引导之势,以促进人的类本质在法律中的实践和实现。
同时,唯物主义哲学还指导人们如何实现人与法的价值,即实事求是地承认,存在或者说物质与利益第一,意识或者说精神与荣誉第二,两者辩证地统一。明于天性,知自贵于物。
由此,从已知的学理出发,上述两种世界观若要达成协调,其所面临的真正难题或者说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世界到底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亦或是物质与精神相统一的?在物质与精神的统一中,是物质第一性还是精神第一性?笔者的初步思考和回答是:自然世界是物质的,而人类世界是物质与精神相统一的。[39]参见《汉书•刑法志》、《魏书•刑法志》以及《唐律疏议•名例》的开头部分。
乔素玲:《建国初期的婚姻法实践与政法传统发展》(未刊稿)。然而,在唯物世界观中,物质和存在是第一位的,精神和意识是第二位的,精神和意识要依附于物质而存在,这表明,精神和意识要受到物质和存在的支配和制约。由此可见,理、正当、道德是贯通的。由于物质不仅是功利和利益的基础,而且亦是功利和利益最初或最终的表现形式,所以,物质的往往就是功利的和利益的。乐循理,然后谓之君子。[38]参见注[28],第142-145页。
[25]艾思奇:《大众哲学》(修订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因此,把这种连续性和断裂性或者说中国法律传统和现代世界法律文明相对接,从而达到改造提升的目的,就成为了上文所提到的弱化和注入的任务。
因此,作为政教两翼的德礼与刑罚,亦就是礼与刑(此处的刑是指广义上的刑法,亦即法律),或者说是礼与法(此处的法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亦即广义上的刑),实际上,这也就是传统中国法的基本内容与结构。[31]所以,有论者提出:在这个意义,我们可以说四中全会正在开辟中国法治的新传统,社会主义政法传统实际上是在古代礼法传统的基础上构建现代的礼法传统。
西方的功利主义或功利主义哲学是由边沁创立、密尔发展的一个哲学和法哲学流派,它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功利,而此幸福的功利是可以被计算的人的快乐和痛苦,但正是因为其是可以被计算的,所以,此幸福的功利实际上主要还是物质和物质性的。[12]因为,道德在天为阴阳,在地为刚柔,在人为仁义,在法为德礼与刑罚,亦即礼法。
[5]对于传统中国法的礼法结构,《清史稿•刑法志》中有一个总结性的概述,阅者可以参见下注。此说原出《周易•说卦》,推而言之,依着道的理路和构成,并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规定,那么,立法之道就可以说是礼与刑或德礼与刑罚。[23]这里使用的功利哲学是指以物质和利益为起点和追求的人生哲学,其不等同于西方的功利主义或功利主义哲学。[3](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页。
对于政法结构或政法传统的历史与核心,董必武在1959年的讲话中给予了鲜明揭示。而且,在中国历史上,这两种不同的世界观由于方法论的相通相同而能够共生共存以至对接协调的情形,不仅有先例,甚至可以说其本身就是中国的传统。
因此,包括人在内的万物都是道德的存在。这意味着物质要受到精神(道德)的指导和支配。
我们知道,道德主义是古代世界的主流思想意识形态,但从近代开始,其受到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冲击与颠覆,而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仍是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地区起支配作用的准则和价值观(主流的思想意识形态)。其实,在对于文化的认识上,虽然传统往往是一种纵向观察的结果,而结构往往是一种横向透视的所见,但两者实际为一物,唯视角不同而已。
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11]而所谓成人,本质上就是要成为有道德的人,亦即实现中国传统文化哲学中对人是什么的预设和回答。由此,我们是否可以把上述《决定》中提出的公平而不是平等,亦即机会和规则公平而不是事实平等的这种法治观,看成是两种世界观在认识论上具有对接协调的可能性的一种体现呢? 另外,站在今天的立场上看,我们在寻求唯物世界观与中国传统的理气统一的世界观(反映到法律上即为功利与道德这两大原则)的对接协调时,要清醒地认识到,世界正在发生着变化,功利主义的弊端愈加暴露,[49]所以,从最深层次的人的哲学上来说,这两者的不同与协调,已是我们当下法治建设和学科发展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如果要深究下去,我们还可以发现,传统中国理气统一的世界观实际上是有机世界观。
在理气统一的世界观中,理的核心是道德,亦即理是本来如此,谓之正当。实现法的价值的方法在形式上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而实质上还是基于道德、合乎道德,亦即基于道德一体、合乎德生道成。
[40]而唯物世界观是物质的,自然、社会与人类(包括法)不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生命共同体,所以,在唯物世界观支配下的现代中国法中,人与法是天人分离的人与法,功利或利益亦就自然成为支配人与法的基本原则。【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45]所以,从两种世界观的方法论出发,亦即从辩证法上来讲,未来两者存在对接协调的可能性,因为两者在根本上都是运用实事求是的思维方法。[1]通过中国知网进行检索,截止至2018年3月19日,共获得以礼法为主题的研究文献1977条,以礼法传统为主题的研究文献80条。